索 引 号: | 0005500960/2022-00136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7-1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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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08年我市印发了《三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根据《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廊政〔2016〕90号),我市对2008年印发的《三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三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三政〔2017〕101号)。今年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21〕20号)精神,我市再次对2017年印发的《三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定义、调用权限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明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下达程序及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直相关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承储企业的确定办法、承储企业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确定办法、管理费用标准和相关损失损耗的处理方法。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一般储存年限、轮换要求及轮换费用的管理使用。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动用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和动用发生损失的弥补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处理职权,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发布实施等其他事项。 四、涉及范围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将财政、发改、银行的职权单独列出,突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增加:1.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2.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3.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4.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5.第三十八条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由全市统筹使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河市支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县级轮换风险金管理办法参照省级轮换风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是储备粮轮换价差提取方面。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差价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全省统筹使用”。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由全市统筹使用”。删除了“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内容。修改原因:全省储备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数额较大,作为风险金应对轮换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县级储备规模较小,全市储备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数额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应对出现较大轮换风险的情况,结合实际删除“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内容。 六、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办法涉及单位情况,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农发行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无意见,市农发行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情况:6月7日,扈大勇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发改局起草的《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情况:市司法局对《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21〕20号)发文程序,《三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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